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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立法规定政府需划定“环保重点监管区”-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30 14:22: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立法规定政府需划定“环保重点监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对地方政府加强环保工作力度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产业结构偏重、增长方式粗放等原因,河北污染减排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此,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重点监管区不予备案或者核准、审批其可能增加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可能导致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削减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条例提出,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即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提高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组织和督促排污单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或者其他治理技术。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效果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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