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天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22 10:22: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影促进法》草案五月成形-
记者21日获悉,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正抓紧进行《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工作。
据广电总局电影局有关负责人士介绍,《电影促进法》将有八个“明确”。
未来《电影促进法》的宗旨为:始终把握面向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管理、保障权益、行业自律、促进发展。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明确电影的性质、功能和定位,处理好电影产业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二、明确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调动创作者积极性,促进电影的创业繁荣;三、明确电影管理体制和发展体制,建立健全电影市场准入的许可制度;四、明确政府与电影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五、明确打破垄断、公平竞争的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六、明确政府管理定位,建立健全宏观调控管理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七、明确扶持民族电影发展的原则和相关的制度措施;八、明确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制度措施。
另外,该草案出台时间已确定。今年5月《电影促进法》草案形成;6月将起草争取立项的报告上报国务院;8月至10月起草并形成《电影促进法》初稿,向业内外人士广泛征求意见;11月至12月,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 姜薇
电影立法:用规范促进发展
电影立法在被呼吁了十几年之后,终于有了比较确定的时间表,按照已经披露的信息,大约到明年此时,电影界人士终于有可能在法律的规范下从事电影的创作、发行、放映。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有电影界人士把“无法可依”,视做中国电影事业发展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经常有创作者抱怨,对剧本、影片的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够统一,使得他们在创作和送审时觉得没有把握。这也是不断有创作者,尤其是导演们呼吁电影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在终于要立法了。不知道未来的法律是不是一定能把审查程序和标准都规定得“有章可循”。但有总比没有好,创作者能够在创作之初就避开法律的禁区,也总比创作完成了再等着宣判为好。
但这显然不是电影立法的全部意义,在目前的形势下,甚至已经不是主要的目的。
电影曾经是影响最大的艺术形式,于是自然也就最受重视,扶持最力,也管束最严。但随着外国“大片”的进入,尤其是在WTO规则下,越来越多的“大片”有计划、有步骤、成规模地进入中国电影市场,电影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建立在视听奇观基础上的庞大产业。面对一部影片动辄产值(票房)上亿的外来冲击,和在此基础上发生重大变化的电影市场,中国电影面临的课题,已经比审查程序或审查标准来得更迫切和严峻。
所以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建立一套公开、公平、严格、严谨的制度规范,让电影市场中的各方都在有章可循的条件下,厘清各自的权利、理顺相互的关系,使电影市场能够顺利、健康地发展,同时还能够保证民族电影事业获得发展的空间。至于好的、正确的电影作品,得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并发挥作用。
日前披露的有关电影立法的信息中,可以看出未来的电影立法大致正是循着这一思路开展立法工作。在电影立法将包括的八项内容里,“明确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电影市场准入的许可制度”、“明确政府与电影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明确打破垄断、公平竞争的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等项,其意都在建立制度、规范市场,为已经开始而且必将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确立“游戏规则”。而“明确电影的性质、功能和定位,处理好电影产业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明确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制度措施”等,虽然表述得比较原则而抽象,但还是让过去一直抱怨标准不确的创作者,在规范程序、明确标准方面,有了相当的想像空间。
电影终于要立法了。对于大多数并不置身电影界的人来说,这也算不上什么要庆贺一下的事情,但电影都立法了,别的许多事也就都有立法的可能。不过电影立法一事却也说明,立不立法,并不取决于有多少人呼吁。市场的多元发展,以至迫切地需要法律规范,才是催生立法的先决条件。(文章原载于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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