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0-09 14:11: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审议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不得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
新疆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艾黎根·热西提介绍,新疆全区用人单位订立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不订立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因病或者因工伤残得不到保护,滥用劳务派遣等现象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一部地方性法规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草案共五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救济、法律责任等。其中,规定要求人社部门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信息查询系统,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依法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工商、银行等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为保证各族人民群众平等地享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草案规定,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同时,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于职工工资待遇,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其他福利待遇,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调节机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增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需延长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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