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2 10:57: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出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费用的数额 明确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的处置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海关总署日前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知识产权备案、扣留、调查以及货物处置等工作进行了细化。该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办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并细化了文件、证据的种类。海关总署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的证据中应当有事实能够证明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货物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办法》还细化了海关对依职权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费用的数额:(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关于海关没收的货物的处置,《办法》明确,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将依照下列规定处置:(一) 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二) 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三) 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