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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立法加强辐射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投诉
  • 【发布单位】作者:白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0-15 14:28: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立法加强辐射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投诉

电离、电磁辐射污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污染,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危害公众健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据介绍,河北省是核技术利用大省,使用放射源单位数量和放射源数量均居全国前列,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数量、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该省现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3家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移动通信基站共计52000多座。同时,微波站、卫星地球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的数量也很大。

然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基层环保部门辐射管理知识比较缺乏,监管手段十分薄弱;市、县环保部门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辐射监测仪器和防护装备几乎是空白;部分企业、单位守法意识、责任意识淡薄,随意处置废旧放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公众对辐射污染缺少相应知识,甚至还存在一些误解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的意识的内容,同时要求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单位,如实公示建设项目、设施和设备的有关信息,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宣传工作。

为防止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受到危害,《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针对个别单位、企业为降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费用,将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闲置、遗弃或擅自处理的问题,《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处置保障机制,并按照放射源的级别对处置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缓报、谎报、瞒报、漏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辐射事故一旦发生,周围人群不易及时感知,且有可能造成较大伤害。为此,《条例》中专门设置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一章,从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单位采取措施并上报情况、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清除污染以及事故处理报告几方面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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