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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武汉立法将村民自建房纳入安全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析条例亮点
  • 【发布单位】作者:刘志月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03 10:50: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立法将村民自建房纳入安全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析条例亮点

对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设专章予以肯定,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房屋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鉴定单位名录,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危房管理清册和定期巡查制度……这是《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析该条例的诸多亮点。

首次将村民自建房纳入管理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庞少华介绍说,房屋安全管理涉及的对象比较复杂,有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了规定,而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有其特殊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民自建房屋属于‘三无’产品:没有设计单位,没有施工单位,没有监理单位。这就对其建成后的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挑战。”庞少华指出。

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武汉市新洲区部分村民代表对初稿中涉及的农村自建房管理等同于城市房屋管理提出了异议,认为条例适用范围过大,且如果按照条例初稿要求将农村自建房管理权放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会因人员、经费等问题而导致落实困难。

对此,考虑到村民自建房屋在安全和管理上的特殊性,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规定全市建立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自建房屋在村庄规划、建筑规范、施工质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向村民提供备选房型,引导村民选择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房屋安全鉴定将走向市场化

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已成趋势。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鉴定单位名录,为当事人选择鉴定单位提供方便。

条例还对需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作了列举,即房屋有达到使用年限,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断裂、变形、腐蚀等四种情形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邓绪海介绍说,房屋使用年限到期后,房屋主管部门会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当地业主管理委员会及房屋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其及时委托房屋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在房屋安全鉴定费用问题上,邓绪海表示,自从2012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这项行政性收费后,房屋鉴定现阶段免费,开放之后的鉴定价格将由市场决定,房屋主管部门仅承担管理及调解纠纷的责任。

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有新渠道

按照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要遵守“两个三分之二”原则,即“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庞少华介绍说,由于申请条件比较高,全国各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睡大觉”现象并不鲜见。以武汉为例,几十亿专项资金用出去的仅有几千万元。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进行维修、改造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向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实施后,公共维修部分可按要求由业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利用率可以得到有效提高。”庞少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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