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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将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于凌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13:47: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将出台-

据证券时报报道,备受业内关注的《关于选择若干证券公司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已在券商中广泛流传;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送审稿)也一并推出。业内人士认为,试点券商有望近期亮相。


《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能够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并且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债券回购等表外业务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账外业务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关于试点券商的门槛问题,《暂行办法》提出,申请试点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占市场交易总额的1.5%以上(含1.5%);最近三年平均股票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十名;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与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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