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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3]75号
  • 【发布日期】2003-08-06
  • 【生效日期】2003-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来一些地方出现在没有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强行开工建设的现象,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方案不公开等问题,支持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要首先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地审批卷一同上报审批。要加强对补偿安置的审查,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合法、可行。对征地费用不落实、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可行的,不批准征地;对征地已经依法批准,但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安置办法的,不得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二、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以增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征地补偿安置费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四、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工作,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做到既理解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的必要性,积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又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对征地手续合法、补偿费用到位、安置办法可行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到位。

五、建立补偿安置落实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安置是否落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制度落实到位。

六、严厉查处征地补偿安置中的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和检查中发现的土地未批先占,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要责令限期纠正;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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