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8年1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办发〔1997〕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决定废止《黑龙江省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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