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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扩大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6]35号
  • 【发布日期】1986-03-29
  • 【生效日期】1986-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扩大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扩大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津政发<198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工贸、农贸协作,进一步调动出口商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力争超额完成口岸出口计划,使外贸出口有一个较大的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一九八六年我市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出口商品收购计划
一九八六年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在供货部门与外贸部门衔接的基础上,由市计委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供货部门和外贸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按季度签订合同,规定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同时,应把完成出口商品收购计划,作为考核生产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

二、关于出口优先的原则
各行各业、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出口优先的原则。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外,其余商品货源,在出口和内销发生矛盾时,要优先满足出口需要。对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辅料、燃料、动力、运输、包装,要优先保证供应。

三、关于出口奖励办法
为调动生产企业和外贸部门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按照国务院《 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国发<1986>17号)精神,对我市出口奖励办法规定如下:凡我市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一九八六年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对各类外贸公司,凡组织本市货源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厘。
奖励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这部分资金,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的奖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水平(机电产品出口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免征奖金税。对出口贡献大的企业,经市出口协调小组批准后,超过一个月工资水平的部分,可酌情免征奖金税。
出口商品发生国外索赔或没有完成市计委下达的出口供货计划,凡属于生产企业的责任,视情况扣除相应的奖励金。
上述规定,一九八六年暂试行一年。实施细则,由市出口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四、关于出口商品收购价格
为鼓励生产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出口货源,外贸收购应贯彻执行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政策。一九八六年出口工业产品的收购价格,原则上不要低于经过国家批准的内销收购价格;对一九八五年执行的收购价格,原则上继续执行。今后,出口产品的收购价格,工贸双方都要服从物价管理部门的协调、管理。
对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限价商品给予补贴的办法,一九八六年继续执行,但原则上不再扩大补贴范围。

五、关于扶持出口产品的资金
从一九八六年起,“出口工业品专项贷款”和“中短期外汇贷款”,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用于出口产品的措施贷款,由市计委和外贸局拟定办法,会同建设银行市分行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共同安排使用。工商银行市分行和农业银行市分行的资金贷放,也要重点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发展方面。外贸部门要积极安排使用周转外汇、以进养出外汇,扶持出口产品生产发展。地方和各部门留成外汇的使用和外资的利用,也要优先用于扩大出口商品的需要。

六、加强对出口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决定成立市出口协调小组,由市计委牵头,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外贸局主管领导同志组成。市出口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我市有关出口方面的事宜。

198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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