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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20号
  • 【发布日期】2000-05-08
  • 【生效日期】2000-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20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工作有序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不论建房资金来自何种渠道,产权原则上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为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人,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分配、调整。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日常管理。

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大修、改造、装修工程及翻扩建工程的审批。

三、在机构改革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的,按人均办公面积标准和编制人数选定其中的一处集中办公,其余各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和在异地的房产,均交归省政府办公厅;新组建部门的办公用房,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编制人数的人均办公面积标准统一调配,统筹安排;机构撤销部门的办公用房(含培训中心)和在异地的房产,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回统一调整。需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负责。

四、机构撤销部门所属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占用的原主管部门办公用房,原则上由省政府办公厅收回,各单位自行解决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可暂租赁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缴纳租金。

五、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财政厅参加,对机构合并部门和机构新组建部门的办公面积进行统一检查、核定,具体细则另定。
未尽事宜由省政府办公厅与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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