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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2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7-07
  • 【生效日期】1998-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市人民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1998年7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7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议案》,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第 条规定的失业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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