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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定》修正案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 【发布日期】1997-12-26
  • 【生效日期】1997-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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