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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拟规定法院无故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将担责-
  • 【发布单位】作者:侯艳 马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23 17:30: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广播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拟规定法院无故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将担责-

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草案规定: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为了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草案增加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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