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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省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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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10-14 1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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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的发展商要预留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保修期内房屋质量的保证金?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来购买国债“利滚利”?记者从广东省政协获悉,省建设厅已经完成《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其中有不少新亮点。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可谓一波三折:1998年广东颁布全国首个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随后在物业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2002年省建设厅与省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形成了“修订稿”,但由于当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也开始征求意见,为了不与之冲突,省人大暂停了“修订稿”的审议工作。

2003年9月1日起,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为了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广东省建设厅从2004年开始又启动地方条例的修订工作。

最近,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李靖国时,省建设厅透露,广东已全面启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省建设厅还附上了该厅完成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有关人士强调,这远非最后定案,还须经过省政府、省人大的审查、审议。记者研读该草案发现,对于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新思路:

——《草案》第37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之前,在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预先留出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责任范围内的维修事项时,建筑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银行账户中的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退还给施工方。

——对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草案》第53—61条创新性地提出:批准预售两年内未售出的物业由建筑单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建筑单位在售出物业时向购房人收回垫交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增值收益应转作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业委会的决定违反了法规,给业主造成了损失,要由签此决定的业委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原载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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