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22 08:31: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12个方面作了大的调整 拟明确划定生态红线
记者从4月21日下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已经提交审议。
修订草案共计70个条文,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个章节。与前三个草案相比,修订草案四审稿在12个方面作了大的调整。
就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方面,草案增加了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等内容。就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草案建议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严格保护。就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草案规定了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等内容。
就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草案增加了“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等内容。就举报人的保护问题,草案增加了“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草案建议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同时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据悉,4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代表、环保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等有关人员参加,就环保法的出台时机、可行性、实施效果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贯彻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回应了社会呼声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定位准确,思路清晰,既有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综合性规定,又有针对性的措施,制度越来越完善,规定越来越精细,具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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