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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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6-20 10: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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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7月1日施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申请复查考核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了更有效地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的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办法》指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进行考核,比如气象局的测量装置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或者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的石油流量装置的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要经过国家考核。因为计量标准决定着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所以计量标准考核很关键。
与1987年由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更加详细的规定了考核的内容、应递交的相关申请资料以及审批流程。《办法》明确指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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