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5-03 14:24: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5月一批新法实施:庭审新规提升司法文明水平-
5月,一批新法开始正式实施,给经济、司法等领域带来较大改变。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规范勘探开发实现科学发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是我国首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该法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共7章29条,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勘探开发需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该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后,签订勘探、开发合同的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同时,承包者应当履行相应合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
建立环境保护机制。该法明确,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该法强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承包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发出警报;立即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机关;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
明确监督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的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作业区域内文物、铺设物等损害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对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制。
法庭规则修改
彰显司法文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下称“《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修改外,新增内容有15条,亮点颇多。
更加注重权利保障。《法庭规则》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法庭规则》强调,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庭审活动充分接受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法院反映。
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法庭规则》规定,加强法庭安全检查。要求进入法庭的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明确除经法院许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以及性质不明的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进入法庭。严厉处罚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对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法律的惩罚、威慑和预防功能。
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法庭规则》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确保正常的庭审秩序。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携带标语、条幅、传单进入法庭。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法庭规则》规定,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时,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的审判法庭,满足公众旁听需求。明确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更加注重司法礼仪。《法庭规则》规定,全体人员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应当起立,体现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没有职业着装规定的,着正装,其他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彰显司法文明。
全面禁止非医学原因鉴定胎儿性别
介绍鉴定将受重罚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全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该规定指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规范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程序。该规定明确,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介绍、组织鉴定将受重罚。该规定明确,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务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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