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3-24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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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政协委员: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执法主体-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国应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谢商华指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教育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既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也是补充和延伸。由于家庭教育具有早期性、及时性和感染性等特点和优势,使得家庭教育成为人的一生整个教育的基础和起点,它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一个人的一生。
“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家庭教育却严重滞后,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应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谢商华说。
在谈到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存在的教育问题时,谢商华忧心地说,社会上对家庭教育重要性普遍认识不够。很多家长仅仅认为应该为孩子提供物质条件并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教育义务,也没有认识到家庭也是教育孩子的重要场所和载体。此外,对于怎样进行家庭教育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应试教育思想导致部分家庭教育学校化倾向严重。还有为数不少的家长,虽然重视家庭教育,但没有掌握正确的方法,忽视自身学习和言传身教,一些过时甚至错误的家庭教育理论仍成为家长的信条。而为数不少的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往往缺乏基本的家庭教育。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小视。同时,由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色情和网瘾对青少年成长的危害也令人担忧。究竟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都是家庭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谢商华说。
制定家庭教育法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谢商华认为,要注意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这篇大文章。“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重视和积极参与。特别是要统一认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有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家庭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有效衔接。要做到可操作性强,明确各类主体的职责,特别是要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罚办法。
“制定家庭教育法还应重视规范家长教育行为与尊重和保护儿童权益相结合。要规定当家长不正确行使、无能力履行监护权、教育权时,代位行使有关权利的办法,要建立科学的家长教育行为指导和评价体系,避免儿童权益因此受到挤压和倒退。”谢商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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