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3号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19 09:00: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