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26 14:51: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拟规定人大代表不得为“自己人”代言-
代表建议有何法律定位?代表可否任意提出建议?代表建议被“层层下转”、承办单位“敷衍塞责”怎么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给出规定。
-法律定位
提建议不得“徇私”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指出,修订草案修改稿首先明确了代表建议的法律定位。
对代表提出建议的行为是否应当进行规范?在常委会一审时有不同看法。经研究认为,代表建议不是代表个人的任意行为,而是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因此本次明确提出包括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问题的、产品推介等不该办、不能办的事,不应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办理建议
承办不得层层下转
针对过去有的代表提出建议后,办理机关将办理和答复工作层层下转,使一些建议得不到认真研究办理,本次对建议办理的主题进行了规范,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给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具体承办,但是“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工作部门”不得再往下交办。对答复代表建议的时限来讲,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监督复查
重办需两月内答复
本次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复查重办机制。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的,市人大常委会应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需要重办的,可责成承办单位在两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并答复。
为便于社会监督,还规定了公开原则,即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同时,增加了保密规定: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不得泄露代表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有关机关应保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流程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内容包括:
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2.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3.涉及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的
4.代转他人信件的
5.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6.涉及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的
7.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自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办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具体承办;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工作部门不得再往下交办
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集体研究
办理建议的单位应当注重调查研究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增加了保密的规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承办单位敷衍塞责,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在两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
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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