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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推进地方立法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 【发布单位】作者:李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1-05 16:23: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推进地方立法为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继2014年8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实施之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于去年年底公布实施,中国正加速推进地方立法为旨在对接高水平国际贸易规则的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2015年1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并公布实施,成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设立自贸区三省市中第一个出台的专门地方性法规。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监管局局长王海东等官员深入解读了《条例》制定过程。

《条例》共有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全面保障和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高绍林说,《条例》把推动制度创新作为核心内容,确保减少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层级,一方面对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了提升固化;另一方面,《条例》努力与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力求在制度创新上有所突破。

为对接高水平国际贸易规则,《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同时指明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

作为目前中国北方唯一的自贸试验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王海东表示,《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在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优化区域金融服务、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做了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天津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区域的路径。

在《条例》审议过程中,“金改30条”出台。高绍林说,结合推进租赁业改革等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任务,“我们把金改方案中有关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用法律语言在《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去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挂牌8个月后,这部有着天津自贸试验区“基本法”之称的《条例》出台。

“这个过程面临许多难点,”高绍林说,除了时间紧且没有更多的实践案例可供研究和分析之外,涉及立法权限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自贸试验区大部分改革试点政策都是中央事权,《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如何做规定都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如何处理政策临时性与立法确定性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

事实上,中国四大自贸试验区正在进行的试验经常会面临超出国家部委原有规定的情况,而这既是自贸试验推进的难点,又是对接高水平国际贸易规则所必需的关键点。

据了解,除上海、天津出台各自的条例之外,广东和福建的自贸试验区条例也在抓紧制定中。

高绍林认为,地方性法规将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也是对国内外投资者的一个庄严宣示,表明中国的自贸试验区将坚持法治先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会在中国的自贸试验区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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