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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卢士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3 15:57: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施行-

令人关注的鼓浪屿票改实施时间最终确定。上午,福建省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市长张昌平日前签署了市政府第116号政府令,《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配套实施的票改3月1日试行。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游客进入鼓浪屿需要购买景区门票,游客违反规定进入景区未购门票的,由管理机构责令补票,并处以50元的罚款。为了加强门票管理,《管理办法》对鼓浪屿码头周边停靠船舶等作了规定,要求客运码头与货运码头应严格区分,不得混合经营;载客船舶需经、停鼓浪屿的,应在鼓浪屿管理机构指定的码头停靠,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防止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在风景名胜区各自为政,令出多门,《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设立的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实施统一管理。

目前,票改各项前期工作现已基本准备就绪,3月1日开始试行,主要是检验各种相关程序,先将不同旅客进行分流,但暂不收取大门票。

(文章原载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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