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6-27 11:04: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京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 叫停“随意放生”-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提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随意放生造成损害拟追责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违规放生事件。今年4月初,怀柔汤河口镇山林里发现数百只狐狸和貉,咬死大量家禽,怀柔森林公安处确认这些狐貉系人为放生;还有人在泰山大量放生松鼠,导致松鼠繁殖成灾,造成当地核桃减产一半以上。
上述违规放生现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两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如何对放生作出规范成为一个讨论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提出:目前受传统习俗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各种野外放生行为和活动屡见不鲜;这种放生活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放生物种既有外来物种也有本土物种,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也认为,放生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应该由野生动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了两个跟“放生”有关的规定。
其一,明确了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省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其二是随意放生追责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被删除
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问题也是二审的焦点之一。二审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提出,草案总则第一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动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众误解为保护是为了利用,并且保护和利用同时出现在一条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等也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点是要保护野生动物,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本身与“保护”相悖。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草案第一条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表述。
同时,二审稿中的“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合理利用”四字也改成了“规范利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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