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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检新刑诉规则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24 10:40: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检新刑诉规则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最高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其中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了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打击。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犯罪,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此,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予以了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这一界定比较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符合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这么多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他同时认为,“五十万”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最终界定的数额,需要进一步规范,也值得探讨和研究。

此外,规则明确,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规则指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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