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殷泓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9-19 08:5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光明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正式回函小学生立法建议-
最高立法机关工作机构回函小学生立法建议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琅琊路小学四年级一班的同学们收到了一封不同寻常的回信,这让同学们感到又惊又喜。他们没有想到,自己提出的立法建议会得到如此重视,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但予以了回应,还正式以书面回函的方式回复。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正式回函的方式,对小学生的立法建议予以回应。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来的南京市琅琊路小学四年级一班9名同学提出的修改广告法的建议信。孩子们提出的建议主要是针对在儿童节目最精彩处频繁插播广告、部分广告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广告制作、发布中的突出问题,他们从时间限制、内容限制、形式限制和对食品及玩具广告另做详细规定等四个方面对广告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他们建议,在1个小时的节目当中,广告总长度不超过10分钟,儿童收看黄金时段16点到19点节目时,广告每小时不应超过8分钟,重复频率为每半小时一次为限。内容方面,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对儿童播放的广告和限制对儿童播放的广告内容。形式方面,应当对有奖销售、促销、博彩,利用名人、动画角色或者节目中人物,电话或者网络购物等特殊形式的广告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食品和玩具广告方面,建议对各种零食、食品广告加以限制,保证儿童膳食平衡、健康成长。
“同学们结合切身感受和调查研究情况提出的这些完善法律的建议,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这份建议不但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也得到了国家部委的回应。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送来的这份建议后,今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回函表示,2015年修订、施行的广告法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对维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净化校园学习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同学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修改广告法建议的做法予以肯定,同时表示,将认真研究同学们的建议,在今后监管执法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予以参考。
面对这个小学生提出的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诚恳地回了信,一方面告知他们有关建议的研究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情况;另一方面感谢他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并欢迎同学们继续关注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鼓励他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
“在立法工作中,加强与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凝聚社会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常委会领导指示,不断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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