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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解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 【发布单位】作者:璩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26 14:41: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解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国家版权局25日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代言人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了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王自强多次强调,“草案向社会公布,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要感谢那些对著作权法修订提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我们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要为完善这部法律,什么意见、表达方式都接受。”

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人事联系

对于草案会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并无直接人事联系。“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但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针对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他认为,应该把制度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70条,王自强都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强调这些修改都依据了国际惯例,参考了美、德、日、韩等国和港台等地区相关法规。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大家可以去查阅,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为什么教材、报刊转载的规定中保留了这一条呢?他表示因为这些行动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它的演唱者、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

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说,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等规定都是三年,而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低。所以为什么会有四大唱片?”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了。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宋柯参与讨论:“很高兴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出席了互动会参与讨论。他认为,该草案参考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但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恶劣这个事实。“为什么音乐人跳出来反对,并不是读不懂法律在误读,我们现在都快成法律专家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集体管理组织我们都在研究,相对来说,这次修订草案还是没有考虑到所有权利人。”

对于王自强援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例,宋柯意见鲜明:“我不同意您说的,创意行业是很难垄断的。唱片公司需要对版权的垄断才能获得成长空间,我做这一行真正起家是因为朴树。如果当时三个月后,朴树所有的歌,比如说有一家公司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弄走了,我就死掉了。”

宋柯举例说,翻唱国外歌手的歌曲比翻唱国内歌曲繁琐得多:“去年,我们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版权都要兼顾,就连我们翻译的中文歌词都得给对方审,一首歌下来得花三个月。”但宋柯最后也表示,“这次草案的修订体现出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我们很高兴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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