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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有益厘清权责关系-
  • 【发布单位】作者:吴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8-30 21:35: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有益厘清权责关系-

银监会30日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有利于确认信托各项要素、厘清各方权责关系,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截至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

不过,我国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常常面临被“冒用”等风险,相关金融乱象丛生。为此,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编码,从成立、信息公示到过程管理、清算等构成完整业务链,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运营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也有利于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

记者了解到,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但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强调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但与此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提出公示要求。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

信托登记业务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并免收信托登记费。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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