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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深港高铁实施“一地两检”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发布单位】作者:石龙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2-22 15:43: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深港高铁实施“一地两检”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2日听取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批准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说明指出,广深港高铁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其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资兴建的香港段将于2018年第三季度建成通车。为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互联互通和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内地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广深港高铁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站(以下简称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是最佳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地口岸区,由双方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对乘坐高铁往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 说明指出,中央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采取“三步走”程序作出有关安排,即:第一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第二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第三步,双方通过各自法律程序落实《合作安排》。 说明认为,“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涉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设立内地口岸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合作安排》,明确《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明确《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实程序,并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派驻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法律依据。 说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方面就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协商作出适当安排,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符合基本法规定的。 说明表示,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有利于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及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深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互利合作,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于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作安排》充分考虑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的关切,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符合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的实际需要,可保障内地口岸区运行管理的安全、顺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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