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崔京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0 11:18: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经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办法》要求,凡是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办法》对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企业的厂房设施、生产工艺及设备、生产人员、质检机构及设备、生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
在生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计量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在原料管理上应当做到:原料采购和出库要有完整记录,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原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料与其它原料分开;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害化处理。
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进口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文章原载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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