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晓锋 邢东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7-30 14:10: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规定通过审议-受益人应给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
近日,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并要求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对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
见义勇为英雄或英雄集体给予3万以上奖励
《规定》明确提出,有三种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规定》指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及时将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参加评选省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医疗费
《规定》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补偿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
《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待遇和保障进行了明确。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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