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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3]1343号
  • 【发布日期】2003-09-10
  • 【生效日期】2003-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京财税[2003]13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为3元。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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