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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督(一)字第3号
  • 【发布日期】1951-08-31
  • 【生效日期】1951-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
1951年8月13日
法督(一)字第3号


    以后各级法院凡处理有关外侨案件时,不论刑、民事,均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作必要的联系,并于处理后将处理经过摘要函告当地外事部门。希你院查照并即分转所属下级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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