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地区盐业批发 单位食盐减税税款结存挂帐问题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地区盐业批发
单位食盐减税税款结存挂帐问题处理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流字第745号)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为了解决群众买盐难的问题,轻工业部、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于1986年6月23日发出的(86)轻盐字第33号《 关于调整食盐批零差价食盐减征盐税的通知》规定:“扩大食盐批零差价的资金来源,是在食盐零售价不动,暂从产区调减食盐税解决的。”据了解,有的盐业公司以食盐的名义购买全税盐在产区享受了减征盐税的照顾,而在销售时有一部分又改变用途作为全税工业用盐或农渔用盐销售。按照规定,对这部分全税盐在销售时是不能减征盐税的。因此,就有一部分减税款在盐业批发单位结存下来。为及时处理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这部分结存挂帐的减税款按现行盐税的有关规定,应一律作为改变用途的盐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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