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2>第27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第 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授权是什么性质的授权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我局认为这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授权,不是法律法规条文直接明确的授权,因而属于行政授权。由于各地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任务的轻重不同,情况差别很大,为保护执法的严肃统一,我局拟不在全国范围内授予某一部门行政处罚权。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状况,就某一案件进行授权。
授权要有正式文件,并明确授权范围。查处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查处单位负责。同一案件不能重复处罚。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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