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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人事部
  • 【发布文号】教人[1993]101号
  • 【发布日期】1993-11-30
  • 【生效日期】1993-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公布具有教授、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人<1993>101号)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宏观调控,严肃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审批授予工作,现将一九八六年职称改革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准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向全国公布。请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认真掌握,并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行使权力情况的检查监督。上述公布高等学校中,未经批准授权的学科,仍应送学校所在地高教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各地区、各部门高教行政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授予所属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审核或审批工作,不得自行下放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或自行扩大可以自评的学科范围。前一个时期,个别地方和部门未经国家教委同意自行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接到本通知后,要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向国家教委报批,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暂缓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今后凡不按规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授予下放的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均不予承认。国家教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

一、八十四年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只包括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学科,下同)高等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一九八六年经批准下放的三十二所高等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南京大学 厦门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二)一九八八年经批准下放的四十八所高等学校:
华南理工大学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中南工业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邮电学院 吉林工业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石油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重庆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成都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兰州大学 山东大学 四川大学 杭州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东北农学院 浙江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 华西医科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白求恩医科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 上海外国语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美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浙江美术学院 北京体育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三)一九九二年经批准下放的四所高等学校:
暨南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二、一百零三所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一九八六年经批准下放的九所高等学校: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西北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天津医学院 浙江医科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二)一九八八年经批准下放的六十所高等学校:
北京化工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昆明工学院 东北林业大学 大连海运学院 福州大学 上海工业大学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 武汉工业大学 上海科技大学 上海机械学院
无锡轻工业学院 江苏工学院 南京化工学院 山东工业大学 外交学院 成都理工学院 陕西机械学院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黑龙江大学 河北大学 云南大学 福建农学院 甘肃农业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西北农业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首都医学院 南京医学院 沈阳药学院 山东医科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医科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广州中医学院 黑龙江中医学院 南京中医学院 上海中医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学院 陕西师范大学 广州外国语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中南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民族学院
(二)一九九一年四月至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经批准下放的三十四所高等学校:
华北电力学院 河北工学院 湘潭大学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 武汉工学院 太原工业大学 郑州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洛阳工学院 甘肃工业大学 山西大学 河南医科大学 湖北医学院 苏州医学院 兰州医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河南大学 大庆石油学院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太原机械学院 兰州铁道学院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天津师范大学 北京语言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天津财经学院 湖南农学院 辽宁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大连医学院 西安公路学院 上海海运学院
哈尔滨师范大学

199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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