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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经贸部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 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6-09
  • 【生效日期】199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经贸部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 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经贸部关于对进料加工复出口
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年6月9日海关总署转发)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业务的宏观管理,防止盲目发展,多头对外抢购原料和低价竞销,我部下发了《 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89]外经贸管出字第71号,见《对外经济贸易部文告》1989年第23号),明确规定进口料、件加工食糖等二十种商品和十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事先要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批准文件发放“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为了简化手续,方便业务,经商海关总署,现对这类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审批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均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凡属国家已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二十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一九××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核发的“一九××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领取“进口加工 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

三、上述二十种商品进料加工超计划或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或超计划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四、经营二十种需要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十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按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规定的并承担国家出口收汇任务的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它企业不得经营。

五、除二十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十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进料加工业务,仍按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现行规定办理,不需报经贸部审批。

六、本通知自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一、一九××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材料审批表(略)
二、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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