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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22号
  • 【发布日期】1995-06-29
  • 【生效日期】199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29日证监发审字[1995]22号)

机械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体改生[1993]214号文《关于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4]42号文《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国务院证委发(1994)9号文《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股6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数据及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15日内递交发行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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