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生产救灾工作领导方法的几项指示
内务部关于生产救灾工作领导方法的几项指示
(1952年5月14日)
依据各有灾区情况的报导及几年来各地同灾荒作斗争的经验,特作如下指示:
一、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说:
“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团体要把生产救灾作为工作的中心。……各级人民政府须组织生产救灾委员会,包括民政、财政、工业、农业、贸易、合作、卫生等部门及人民团体代表,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直接领导,务使工作进行领导集中、得到配合、增加效率。灾区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要以生产救灾为讨论的中心问题,决定后即通过代表进行动员和组织人民的工作。全体干部对生产救灾要有高度的热忱、极细密的方法与极深入的工作……”
几年来各地的经验,凡是照指示做了的,不仅有效地渡过了灾荒,而且在救灾中加强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其他工作亦好做了。反之,没有这样做的地区,如未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或虽成立了而机构不健全,各部门工作没得到配合,没有通过人民的政权机关去发动与组织人民,没有动员所有干部积极和灾荒作斗争,因而生产救灾工作就遭到损失。望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重新把政务院一九四九年十二月的指示研究一番,这将对你们的生产救灾以至其他工作有大大的帮助。
二、救灾是长期性的工作。在尚无高度的防灾建设以前,在人民家底尚未充裕以前,各地随时都可遭到灾荒的袭击。因此,我们应时时作救灾的准备。比如,有些地区去年歉收,今年定会有春荒和夏荒,而我们却直到人民报导断粮、缺粮的有多少户,饿坏人了,才着急;又有些地区,去年虽收了,但因连年灾、家底薄、负债多,要有计划的节约、保证细水长流,但我们没这样做,直到灾荒来了,才惊喊:“为什么去年收了,还有灾荒!”这是我们没有领导人民作长远打算,因而使人民受到损害。这种现象,今后必须停止。
三、各部门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应互相配合,在灾区尤应如此。比如征收公粮,必须严格执行灾区减免法令;归还贷款,灾区应该延期归还;又如收购土特产,不只是必须收购,而且要使之有利可图,并随时指导其改进生产,使不致滞销。有些灾区上列工作配合不好,该级生产救灾委员会也没有及时作强有力的指导,即令后来纠正了,但总是吃了亏,今后应引以为戒。
四、灾区应以救灾为中心工作。有些灾区的爱国公约,写了丰产,却没写救灾,丰产当然重要,但必须能先吃到饭。有些灾区因搞“三反”放松了救灾,“三反”主要是反官僚主义,放松救灾事的本身就是极严重的官僚主义。这些情况不管是个别的或已纠正,但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五、要确实掌握灾情,必须加强下边的报告制度,同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有重点地亲自去检查。“上级干部深入灾区,不仅是了解多、能发现办法、提出办法,并对区乡与群众是一个很大鼓励”(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部指示)只坐在机关里看报告与转报告,是很不够的。
积压救济粮的毛病,许多地方已注意了,但发到了区乡,并不等于发到了灾民手里和发得好,还要做不少细致工作。察哈尔省去冬的发粮经验,江苏省邵主席在永丰县的发粮经验可作参考。(前已通报)
六、救灾要成为群众运动。没有政府领导不行,光有政府领导,不发动群众也不行。政府要把生产救灾的方针和政策交给群众,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不管工作如何复杂困难,哪里发动了群众,哪里的工作就容易做而且做的好。
七、有春荒的地区,不免有夏荒,今年早春作物很多地方受到雪、雹、旱、冻等灾而减产。我们必须早作多方准备。
八、僻远地区或山区、边区、少数民族地区,有些历来就穷苦异常的,要注意救济。
九、老根据地的救济,要贯彻政务院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
十、几年来的救灾工作,扭转了遇灾无人管要饿死人的历史,同时也使灾荒面逐渐减少,灾荒程度逐渐减轻,这是人民政权的优越性所获得的成绩。我们要在这基础上更向前进。
救灾工作关系事项很多,不能一一列举。望各级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委员会――民政部门依照本指示及以前中央有关救灾的文件,进行对各地救灾工作的检查,同时做出有灾地区的紧急措施,务要做到有灾不为害或为害不大。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