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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191号
  • 【发布日期】1996-09-16
  • 【生效日期】1996-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
“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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