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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机电字第115号
  • 【发布日期】2001-01-04
  • 【生效日期】2001-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

(〔2000〕外经贸机电字第115号)

原国家内贸局、国家冶金局、国家机械局、国家煤炭局、国家石化局、国家建材局、国家轻工局、国家纺织局、国家有色金属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委管国家局)已经撤销。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对上述委管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20日起,撤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委管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自2001年1月20日起,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委管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废止。

三、2001年1月20日前核发的盖有原9个委管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四、接到本通知后,请原9个委管国家局派人将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和剩余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于2001年1月23日前送外经贸部机电司。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共9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共9枚)


国家国内贸易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冶金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机械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煤炭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轻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纺织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作废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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