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 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
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9月10日(83)高检一函字第34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3)云检研字第3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央<1983>第31号《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的指示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仍然要依法办事,遵守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因此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范围也应按照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被告人中有辩护人的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对没有辩护人的案件,被告人自己依法可以行使辩护,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以便履行出庭的职责。当前,检察机关起诉,出庭的案件大量增加,人力严重不足,对此,中央在<1983>第31号文件中已作出决定,要各级党委、政府立即临时抽调一批干部给政法公安部门。随着借调干部的增多,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人力不足问题,也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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