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94号
  • 【发布日期】1995-04-10
  • 【生效日期】1995-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

(劳办发[1995]94号)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请示》(〔1995〕鲁劳仲函字第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该争议标的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