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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当阳市残废人联合会和残废人 福利基金会接受赠送车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函财553号
  • 【发布日期】1991-08-03
  • 【生效日期】1991-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当阳市残废人联合会和残废人 福利基金会接受赠送车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当阳市残废人联合会和残废人
福利基金会接受赠送车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1991年8月3日(91)交函财553号)

湖北省交通厅:
你厅鄂交函(91)169号《关于请求免征捐赠小汽车购置附加费的函》收悉。
你省当阳市残废人联合会和残废人福利基金会接受国外赠送的日产丰田(翻新基辛达2.0型)小轿车两辆不属于免征车范围,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考虑到该会的实际情况,同意扣除关税、增值税后,按车辆到岸价格计征百分之十五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请通知车主到武汉海关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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