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 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
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1953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8月19日华法民5字第4536号函对山西省人民法院所提:“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的请示。经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证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根据其实际婚姻情况,即行判决,但在处理上,必须注意下列各点:
(一)分析患病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结合群众意见,慎重处理。
(二)此种案件,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均必须对患病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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