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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函复有关公费医疗的几个问题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3]卫医字第1884号
  • 【发布日期】1953-09-23
  • 【生效日期】1953-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函复有关公费医疗的几个问题

卫生部函复有关公费医疗的几个问题

(〔53〕卫医字第1884号)

四川省卫生厅:
9月3日卫公〔53〕字第190号报告悉。所询有关公费医疗的几个问题兹复如下:

一、乡干部按〔53〕卫医字第93号代电规定为每乡三人(正,副乡长及文书),在不超过三人的原则下,可自行调剂。半薪教员非在编人员,原则上不应享受公费医疗。

二、门诊经费不足,可由公费医疗经费内统一适当调剂。

三、住院经费节余部分,可以购置必要的医药器械,但限以充实门诊机构的设备。

195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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