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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 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8-02-12
  • 【生效日期】1958-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 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
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2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4月17日(57)法办秘字第127号函悉。兹就所问离婚案件送达判决书问题,答复如下: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时未到庭,或者距离人民法院较远不能及时收到判决书,应当告知宣判时到庭或者收到判决书较早的一方,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可以告诉当事人经过一定时期来法院询问,判决已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亦应注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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