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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发行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094号
  • 【发布日期】1992-04-06
  • 【生效日期】1992-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发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发行

(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国税发〔1992〕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92)第048号《关于推销兑付国家债券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询问: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兑付)的企业债券所得手续费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兑付除国家债券之外的其他各种债券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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