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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署
  • 【发布文号】新出联字[1991]第17号
  • 【发布日期】1991-08-30
  • 【生效日期】1991-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出联字〔1991〕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的精神,为扶持发展国营音像发行主渠道,发挥新华书店系统注重社会效益、资信情况良好、网点多和联系面广的整体优势,使音像发行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同意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准新华书店总店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发行、批发和有关的音响设备、视频产品(不含电视机)的批发业务。

二、原则同意各级新华书店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批发、零售、租赁和有关的音响设备、视频产品(不含电视机)的批发、零售业务。其中门市部只限于零售、租赁。

三、各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各新华书店的具体情况和具备的条件,予以办理审核和登记注册事宜。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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