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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 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63)法研字第170号
  • 【发布日期】1963-12-06
  • 【生效日期】1963-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 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
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6日(63)法研字第17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予法办字第7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这个问题涉及公安部门的业务,请你们再和省公安厅进行研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于执行。此复。

附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
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请示
(1963年8月6日(63)予法办字第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目前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发现一些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中,有的又重新犯罪,或者表现不好,对此如何处理,有些不够明确。从已处理的情况看,也不够统一:有的办理逮捕手续,新老帐一起算;有的不办逮捕手续即收监重新起诉加刑;有的只收监执行原残刑等。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我院提出请示。我们的意见是:

一、对于罪犯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不能以表现不好就随便收监执行。

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即作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处什么刑。

三、各地在清理监所和复查案件中遇到一些老弱残疾和原判过重的罪犯,在刑期未执行完毕之前,曾经采取了提前释放的措施,未有明白宣布假释而提前释放一批。现在各地请示提前释放后再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意见是,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系提前释放的老残犯,在原判刑期未过,而又犯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新罪者,应当把新罪所判刑罚和原来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合并执行(刑期已过者,原判刑作为前科);如系原来判刑较重,复查案件中提前释放的,或者因在监狱中有立功表现而提前释放的,都应认为原判刑期已执行期满,原判刑应作为前科对待,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就处什么刑。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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